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315号 原告王老水,又名王亚桥,男,195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波,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进行,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老水诉被告陈进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老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今后不再追究陈进行的任何责任,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进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老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建立 审 判 员 金根周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慧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