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24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关涛,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向国,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心奇,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利亚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人民陪审员 陈世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