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毕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毕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伟 审 判 员 马晓培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