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金初字第90号 原告杨灵芳,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学,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 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路 法定代表人郭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灵芳与被告王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灵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灵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