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359号 原告杨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袁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深入了解,二人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共同生活,结婚三天被告就借故回娘家长期居住,原告及家人多次到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被告坚持不回家。原被告始终没有建立正常夫妻感情。原告无奈曾提出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被告却又表示愿意继续生活,被告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在登记后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7月24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后经媒人劝解撤诉。综上,被告与原告结婚并非出于真心实意,索取巨额彩礼,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袁某长期外出,不与原告杨某一起共同生活,二人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1月28日,原告杨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袁某离婚,后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原告杨某撤诉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被告袁某现在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袁某在婚后长期不与原告杨某共同生活,对原告杨某及家庭不管不问,且被告袁某现在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杨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在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杨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学彬 审 判 员 毛光辉 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