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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馨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