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