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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世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