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平顶山市大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汝京,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男,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武,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大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大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大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平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