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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孔某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香花,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孔某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香花,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翠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