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孔某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香花,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