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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亮与邢高旗、王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75号 原告姜晓亮,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尹素芳,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之嫂。 委托代理人尚专政,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高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775号
原告姜晓亮,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尹素芳,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之嫂。
委托代理人尚专政,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高旗,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楠,女,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新强,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亮与被告邢高旗、王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亮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高旗、王新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晓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晓亮撤回起诉。
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晓亮负担。
审 判 长  金根周
审 判 员  王少磊
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