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吕亚芳,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三伟,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飞雁,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亚芳诉被告杨三伟、王飞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亚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审 判 员 金根周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