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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诉陈书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劳初字第11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44242-9 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 责任人李旭峰,男,1972年4月18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景法,男,1964年7月15日生,住汝州市。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劳初字第11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44242-9
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
责任人李旭峰,男,1972年4月18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景法,男,1964年7月15日生,住汝州市。
陈书信,男,汉族,1959年12月5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书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负
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