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丁某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忠义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