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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均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明、王俊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264号 申请执行人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俊强,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264号
申请执行人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俊强,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霍均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明、王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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