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264号 申请执行人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俊强,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霍均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明、王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