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堂,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兴林,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金山,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庆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兴林、朱金山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汝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