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6-30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陵头乡三会一部办公室。 诉讼代理人李运奇,男,系该会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二江,男,1953年8月27日生,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陵头乡三会一部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二江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陵头乡三会一部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运奇出具结案证明,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汝经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