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269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孟军利,男,33岁,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范鲜花,女,32岁,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军利、范鲜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汝计生征字第02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