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350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程转京,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耀丽,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程转京、王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2)第4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2)第4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