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54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张俊涛,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于海香,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俊涛、于海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6月4日作出的汝计生夏征字征决字(2011)第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夏征字征决字(2011)第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