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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俊涛、于海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54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张俊涛,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于海香,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1-54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张俊涛,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于海香,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俊涛、于海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6月4日作出的汝计生夏征字征决字(2011)第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夏征字征决字(2011)第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