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584号 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丰县平安路66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跃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2013)汝执行字第58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汝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王新伟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