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赵国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国政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彪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