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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彪与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赵国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赵国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国政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彪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