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2-321号 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樊嘉钰,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嘉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樊嘉钰未能完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樊嘉钰的银行存款予以强制划拨,划拨后申请执行人刘林出具结案证明,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汝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