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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7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因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7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撤销缓刑并罚后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涧西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楼大厅,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土豪金华为牌MATE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92元。
2014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再次出现在该医院门诊楼时,被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给被害人3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害人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司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能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贺春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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