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120号 原告完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国才,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完颜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完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才、被告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五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完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双方感情非常一般。在结婚前,被告隐瞒了其不能生育的疾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借故让原告和自己的父亲断绝父子关系,并要求办理公证,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被告还要求原告把父母的房子过户到原告的名下,如不能满足被告的要求,就以离婚相要挟。夫妻聚少离多,在2013年10月被告曾要求离婚,因原告工作原因没有请假回来办理离婚。2014年3月底至今双方分居。被告的种种行为,把本来就非常脆弱的夫妻感情弄得支离破碎。原告为早日解除双方的痛苦,各自寻找自己新的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被告收入不稳定,住院费应由原告支付,但原告拒绝支付,被告向父亲借6000元住院治疗,原告起诉离婚是为了逃避支付医疗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完颜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未生育子女。2014年3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完颜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和庭审中双方的一致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完颜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自主婚姻,足见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虽被告冯某某身患疾病,但原告完颜某某作为丈夫应当尽义务配合妻子共同积极治疗,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注重沟通,珍惜二人之间宝贵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均应本着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和谐相处,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性。原告完颜某某请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完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完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