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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英斌与朱莉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68号 原告毛英斌,男,汉族,1975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莉娟,女,汉族,1975年3月9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毛英斌诉被告朱莉娟离婚纠纷一案,被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68号
原告毛英斌,男,汉族,1975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莉娟,女,汉族,1975年3月9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毛英斌诉被告朱莉娟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朱莉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朱莉娟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朱莉娟的住所地在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院33号楼1号,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莉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孙陪凤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