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于200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生育一女王小某。在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在逃)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5月生育一子王晨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蔺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胥某某、张某、仝某某、张某某、胥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梁某某控诉书、王某某与梁某某结婚证复印件、长葛市后河镇三角王村委会证明、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长葛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