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孬蛋,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合义,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1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及长检公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负责抽取提成,“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2、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3、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王庄村被告人张某甲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抽取提成,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4、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抽取提成,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5、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被告人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贾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6、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7、2014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被告人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供述,证人张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系主犯,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系从犯,胡合义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对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负责抽取提成,“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贾某、王某、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六千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小朱”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贾某、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王庄村被告人张某甲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抽取提成,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建设办贺庄村“小朱”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抽取提成,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胥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被告人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贾某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贾某、王某、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丙、罗某某、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贾某负责放哨,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罗某某、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长葛市石固镇被告人胡合义家中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聚集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抽取提成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负责组织人员、提供赌具资金,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抽取提成,被告人胡合义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负责为赌场接送人员及望风放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胡合义、王某、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丙、罗某某、胥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光盘、长葛市公安局证明、长葛市看守所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合义、张某甲、贾某、王某、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合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贾某、王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合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七份。 审判员 岳全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