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780号 原告蒋文家,男,1975年3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成松,河南省光山县南向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光山县文殊乡王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生虎,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蒋文家诉被告光山县文殊乡王榜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成松、被告光山县文殊乡王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生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秋季,文殊乡在敖洼连片茶园挖山,租用原告挖掘机,所需费用由原告先垫支。原告将位于王榜村高店村民组附近荒山荒地挖土施工。经被告验收合格测算实际挖山面积四十六亩,由经办人王建中出据证明,原告每年催要,至今无结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116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6年文殊乡与蓝天集团商定统一开挖茶园,原告蒋文家基于文殊乡领导的安排到光山县文殊乡王榜村高店村民组挖茶园,由经办人王建中出据证明挖山面积数,后该茶园项目因故废止,导致原告应得报酬无人支付。被告文殊乡王榜村民委员会只是遵照文殊乡领导的安排引领原告挖山,并证实挖山面积,村委会既无此项收入,也无此项支出,原、被告之间既无协议,也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以文殊乡王榜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主张权利,属诉讼主体不当,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文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良仁 审 判 员 陈 义 人民陪审员 梁耀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远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