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光民初字第00134-1号 原告柳某某,男,汉族。 被告邬某,女,汉族。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邬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柳某某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柳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伦皓 审判员 张崇福 审判员 汪安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涂 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