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58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波,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红承担。 审 判 长 夏惠凤 审 判 员 张崇福 人民陪审员 马 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