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高芳明,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希太,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书英,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改英,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刘书英之姐。 在审理原告高芳明与被告高希太、被告刘书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芳明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芳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