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48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红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