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5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