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38号 原告马志红,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红波,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红诉被告陈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红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红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