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36号 原告靳毓清(又名靳青记),男,1948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心成,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毓清诉被告靳心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毓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毓清撤回对靳心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毓清负担。 审判员 刘改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