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某,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