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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申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某,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某,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