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邵宁,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晓亚,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邵宁与被告王晓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