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5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