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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晶亮与葛小龙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苏晶亮,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德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葛小龙,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晶亮与被告葛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苏晶亮,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德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葛小龙,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晶亮与被告葛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晶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晶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晶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邵希军
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