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后民初字第6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改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