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5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