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8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