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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改合与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48号 原告王改合,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红林,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合诉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48号
原告王改合,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红林,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合诉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改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王改合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裴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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