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48号 原告王改合,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红林,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合诉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改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王改合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