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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6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6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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