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