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东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巩海运,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王伟红,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豆公乡西豆公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向军,职务: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海运与被告内黄县豆公乡西豆公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海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