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5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3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甲,女,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