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92号 原告曹君,男,195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燕飞,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 原告曹君与被告刘燕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曹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曹君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