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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后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周某某,女,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后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周某某,女,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