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楚民初字第49号 原告葛贵田,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 原告葛海顺,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葛沛,男,1947年12月23日生,汉族。 宋林希,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葛贵田、葛海顺诉被告葛沛、宋林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葛贵田、葛海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贵田、葛海顺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贵田、葛海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贵田、葛海顺负担。 审 判 长 周现俐 审 判 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昊方 |